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0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二、实施周期
全年共组织5期,分别在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应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含当日,下同)、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20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逾期备案的,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工作季节性特点和假期因素,提前做好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归集汇总工作。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汇总采购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采购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在采购结果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
(五)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自采购单位确认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有分期或延期送货要求的除外)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送达并完成安装调试,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履约;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后同步组织验收,并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履约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验收。
(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自确认验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
(七)评价反馈。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四、跟单采购
(一)采购单位如需追加当期相同中标(成交)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采购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结果录入履约系统后后15天内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批量跟单采购计划。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当期批量跟单。
(三)采购单位应按照前述采购程序要求做好跟单采购的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评价反馈。
五、配置标准制定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配置标准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嵌入计划管理系统,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专用配置标准,但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的技术指标口径制定专用配置标准,明确配置类别和预算金额标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不得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公示本部门的专用配置标准,公示内容应包括品目名称、预算标准、技术指标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等,公示期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配置标准报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
六、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改进以往的分散支付方式,建立统一的资金支付制度,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操作指引、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加强交易和履约管理。
(四)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七、区域联动采购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参与省级批量集中采购联动,按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采购单位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其他
(一)采购单位因时间紧急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两种模式采购,但选择上述两种模式的,同一品目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执行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三)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龚智励、李泳瑜、胡媛媛、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85、62791676、62791642、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田工,联系电话:010-56229868,400-965-5696)。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1日